钞金广、徐静:本院受理原告钞乾诉被告钞金广、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1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钞金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钞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钞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