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金涛:本院受理原告陈建龙与被告莫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建龙请求判令:1.你向陈建龙支付货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你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差旅费等,以上费用待实际发生后按实际支出计算具体金额)。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禾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