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品艺轩贸易有限公司、王条文、王小红:本院受理原告范仁昌、谢三清与被告龙岩市品艺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海华纺织有限公司、林权胜、郭卫华、邱炜燕、谢丽霞、王条文、王兰香、王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6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龙岩市品艺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范仁昌、谢三清1600000元;二、龙岩市品艺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范仁昌、谢三清公告费560元;三、若龙岩市品艺轩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850000元、第二项确定的债务,福建海华纺织有限公司、林权胜、郭卫华、谢丽霞、邱炜燕、王条文、王兰香、王小红应各自对龙岩市品艺轩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十分之一(即85056元)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范仁昌、谢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兴里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