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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龙杰:本院受理原告凌武、张峰贤与被告许龙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凌武、张峰贤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许龙杰立即偿还欠款351000元及利息(暂计)170188.2元(其中以351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819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LPR)计付〔利息88288.2元〕,之后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许龙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