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敏:本院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租金347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75.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5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28279.44元;三、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违章罚款400元;四、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律师费13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882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