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军:本院受理原告储永军与化学军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6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是:一、解除储永军与化学军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民间合同书》;二、化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储永军押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化学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