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春、桂林市卓伟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30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桂林市卓伟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赵红春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121.26元、罚息36586.92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10日,此后计罚息以1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0925%,计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桂林市卓伟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赵红春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律师费935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