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开永、毛毅生、韦美琼:本院受理原告韦炳幕与被告韦开永、毛毅生、韦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桂0206民初3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韦开永、毛毅生、韦美琼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157366元(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以上款项合计:357366元。2、本案的一诉讼费用由三被告韦开永、毛毅生和韦美琼共同承担。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3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