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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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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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汉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潘惠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5民初93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潘惠云与被告云汉辉离婚;二、婚生子云鸿星由被告云汉辉直接抚养并随其生活,婚生子云鸿扬由原告潘惠云直接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被告云汉辉自2022年1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潘惠云给付云鸿扬的抚养费300元,直至云鸿扬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潘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潘惠云已预交),由原告潘惠云负担50元,被告云汉辉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