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良: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国与你、周口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1302民初6922号],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487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1915元、护理费9678元,合计1014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