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文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杨凯龙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202民初33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等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3000元保证金及一倍违约金给原告,共6000元整。2.本案诉讼中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1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7500元整。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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