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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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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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王妹、卢金宝:本院受理(2021)桂0502民初52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王妹、卢金宝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92201.39元及利息(利息根据合同约定暂计至2021年6月24日为2884.5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另计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二、被告吴王妹、卢金宝须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778.87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在实现上述债权时对被告吴王妹、卢金宝名下位于北海市金海岸大道8号银滩万泉城1区7幢四单元1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号:北房权证(2011)字第005740、005741号】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35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616元,由被告吴王妹、卢金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