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旭梅:本院受理原告林壮与被告鲁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向你们送达(2021)辽0211民初1199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鲁旭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壮借款83186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及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鲁旭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