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身体权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东升: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联系不上,法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辽0211民初975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被告赵东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挡风玻璃损失合计36,573.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44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4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民事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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