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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源建材市场宇杰物资供应处、大连玖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中信联合木业有限公司、吴春龙、张秀英、张明雄、张秋莺:本院受理原告诉大连市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华源建材市场宇杰物资供应处、大连玖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中信联合木业有限公司、吴春龙、张秀英、张明雄、张秋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华源建材市场宇杰物资供应处偿还原告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89,422.92元,至2020年7月 2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293,365.95 元,合计3,982,788.87元。及按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华源建材市场宇杰物资供应处支付原告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98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被告大连玖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中信联合木业有限公司、吴春龙、张秀英、张明雄、张秋莺对上述被告大连华源建材市场宇杰物资供应处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8,6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华源建材市场宇杰物资供应处、大连玖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中信联合木业有限公司、吴春龙、张秀英、张明雄、张秋莺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