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被告梁金波:原告许艳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一、准许许艳梅与梁金波离婚;二、婚生子梁骏达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逾期给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635元。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宣判、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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