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津03刑没1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没收被告人吕建设(死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津检三分院四部没申〔2021〕1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认定:被告人吕建设,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树德里7号,住天津市河东区旺达路靓锦名居12号楼1门302号。1979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83年犯流氓罪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吕建设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12月26日死亡。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吕建设给乔某某(另案处理)转账以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飞天带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贵州茅台酒(卡慕)等白酒。被告人吕建设在购买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后,在其亲朋好友间销售,并使用绑定自己微信的账号为5522450063067016中国建设银行卡收受酒款。经核实,被告人吕建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2019年12月26日,民警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复地温莎堡小区8号地库口将被告人吕建设抓获归案。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吕建设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华为牌9PLUS型号手机一部、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229箱;依法冻结被告人吕建设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违法所得199068.33元人民币。经贵州茅台公司鉴定: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辩样品与贵州茅台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被告人吕建设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于2020年12月26日死亡,应当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侦查机关冻结被告人吕建设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非法所得人民币199068.33元和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229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经审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发出公告:被告人吕建设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应当提供对申请没收的钱款享有权利的证据材料。未依法提出申请的,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公告期间六个月,届满后,本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主审法官:裴然联系电话:022-84969160通讯地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邮编:300308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4日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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