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永刚:本院受理(2021)辽0711民初2331号原告李兴华诉被告李丹、王永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房款2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副本、诉讼委托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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