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辉(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辽宁渤海水泥集团葫芦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402民初412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渤海水泥集团葫芦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二、被告胡辉自2018年12月15日起以20000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原告辽宁渤海水泥集团葫芦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胡辉负担4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辽宁渤海水泥集团葫芦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43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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