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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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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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峰铭: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安全网货款本金118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