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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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内容
梁森博、邬晶、梁琛博、邬春云、刘艳红、张栓铭、刘津利、高智、何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森博、邬晶、梁琛博、邬春云、刘艳红、张栓铭、刘津利、高智、何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344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森博、邬晶支付原告贷款本金171225.58元,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现暂计至2020年9月22日欠利息234388.79元(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9月份市场报价利率为3.85%,4倍利率为15.4%),上述二项共计405614.37元;2.判令高智、何磊、梁琛博、张栓铭、刘津利、邬春云、刘艳红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九被告承担原告提起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316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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