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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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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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海龙:本院受理原告王一波诉被告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审旗人民法院三楼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