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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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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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贺俊莲:本院受理原告贾外祥诉被告贺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贺俊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贾外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2405元(自2011年11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3188天,按年利率24%计算,10000元×24%×3188天/365天=20962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7月28日,共342天,按年利率15.4%计算,10000元×15.4%×342天/365天-1443元),本息共计32405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