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培东,杨俊峰,章菊香,韩冰, 宁波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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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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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29号(15-9)(15-45)室宁波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培东与被告杨俊峰、章菊香、韩冰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时间满后第3日上午9点(节假日顺延)在临泉县人民法院宋集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