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盛华,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盛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林盛华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479380.35元,其中本金300000元,利息179380.35元(暂计至2021年6月25日,要求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林盛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