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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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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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永强:本院受理原告郝建国诉你被告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573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