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天盘、陈海生:本院受理原告陈步池与被告谢文豪、你们、刘素玉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陈步池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陈步池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639号荔景小区13号楼103室的房地产(合同号:J0847525)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请求确认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639号荔景小区13号楼103室的房地产归原告陈步池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谢文豪、刘天盘、陈海生、刘素玉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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