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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被告庄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庄华立即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信用卡本金50043.35元、费用6947.44元、利息5507.31元,合计62498.1元。2.庄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因诉讼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提交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