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中合鞍山盛仕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宏伟申请中合鞍山盛仕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民终1521号民事判决书,由于你尚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我院现已对被执行人中合鞍山市盛仕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鞍山市铁东区林青街51栋1-2层S1至S7的7处房屋进行评估(产籍号:42-121-43-1,建筑面积:278.34平方米,评估单价:10380元每平方米,评估价值:288.92万元,产籍号:42-121-43-2,建筑面积:206.16平方米,评估单价:10380元每平方米,评估价值:213.99万元,产籍号:42-121-43-3,建筑面积:293.94平方米,评估单价:10380每平方米,评估价值:305.11万元,产籍号:42-121-43-4,建筑面积:227.83平方米评估单价:10380元每平方米,评估价值:236.49万元,产籍号:42-121-43-5,建筑面积:187.19平方米,评估单价:10380元每平方米,评估价值:194.3万元,产籍号:42-121-43-6,建筑面积:219.76平方米,评估单价:10380元每平方米,评估价值:228.11万元产籍号:42-121-43-7,建筑面积:219.06平方米,评估单价:10380元每平方米,评估价值:227.38万元,合计1694.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本院现要将对你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领取房产土地评份报告。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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