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尤飞,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03民初228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尤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尤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03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尤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1年2月9日利息58762.3元,2021年2月10日后的利息按照《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但不得超出年利率24%);二、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31元,减半收取计3266元,由尤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