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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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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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四好、王洋洋:本院受理原告孙鹏辉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