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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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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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西北中康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山西祺比鸥椰源有限公司、刘宗祺:本院受理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山西省投资集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与被告山西西北中康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山西祺比鸥椰源有限公司、刘宗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1、判令解除原告山投集团晋城分公司与被告椰源公司签订的《棕榈丝进口代理协议书》、解除原告山投集团晋城分公司与被告椰纤维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椰源公司、椰纤维公司共同退还二原告已付款项人民币567567.29元,并赔偿由此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按照日0.055%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为188233.69元,实际主张至被告还款之日);3、判令被告刘宗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2021)晋01民辖125号裁定书内容为: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2022)晋0105民初470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