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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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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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盘锦富添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盘锦兆龙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盘锦晟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杨剑、曹成伟、于晓水、倪长红: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辽01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盘锦富添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55,0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1月28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893,394.45元,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双方所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盘锦兆龙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SY11(高质)20210001号《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燃料油,单价3200元,重量29,244.55吨,详见质押财产清单)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盘锦富添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受理费、保全费等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盘锦兆龙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盘锦富添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盘锦兆龙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盘锦晟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杨剑、曹成伟、于晓水、倪长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盘锦富添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盘锦兆龙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盘锦晟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杨剑、曹成伟、于晓水、倪长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盘锦富添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800元,由被告盘锦富添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盘锦兆龙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盘锦晟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杨剑、曹成伟、于晓水、倪长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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