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内容
侯凤云: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花与被告侯凤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书》有效;2、判令案涉房屋(位于抚顺市东洲区郎平路17号楼2单元403号,建筑面积65.33平,价值3.5万)归原告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随案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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