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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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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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春凤: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丛志兰与被执行人李春凤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503执24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送达回证、廉政监督卡、廉政监督表、致当事人一封信,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一、由被执行人李春凤偿还申请执行人丛志兰385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受理费763元,公告费560元;三、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78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