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姚江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金泰丰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2938号裁判结果:一、解除原告贵州金泰丰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江华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花果山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姚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金泰丰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金340830.86元。三、被告姚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金泰丰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3月20日起,以4363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6月20日起,以8149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9月20日起,以84213.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12月20日起,以89646.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3月20日起,以41835.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贵州金泰丰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7470元,公告费560元(如有出入,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姚江华承担。本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