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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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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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何永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328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何永琴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8月4日止的利息205.33元;二、由被告杨建军支付原告何永琴以借款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建军承担(与上述执行款同时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