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传芳:本院受理原告谭仕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廉政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当事人须知、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现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息30625元,其中利息131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大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