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波甬惠融信伍号投资合伙企业,王静,安风玢, 大连星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象山甬石南炼石油有限公司 ,山东熹发工贸有限公司 ,大连熹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执异48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安风玢、王静、大连星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象山甬石南炼石油有限公司、山东熹发工贸有限公司、大连熹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甬惠融信伍号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已作出(2021)辽02执异4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宁波甬惠融信伍号投资合伙企业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七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