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万荷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人段树祥:本院受理原告余非与被告丘北万荷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第三人段树祥、段定奎、段忠柱、段勇、段生龙、赵洪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