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康平,张东亚, 宁波康喜乐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东亚:本院受理原告许康平诉宁波康喜乐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山西法院诉讼事项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