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辉(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7某某某某2515)、龚贵敏(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3某某某某0042):本院受理原告杨梅与被告方志辉、龚贵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24342.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2324342.3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5%计付);2.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