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小良,李新民, 盐城市兴盛运输有限公司 ,平湖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李新民:原告平湖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陈小良、李新民、盐城市兴盛运输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本案诉讼后离开原住所地,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及盐城市兴盛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状。本案判决:一、被告陈小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平湖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311909.5元及该款利息损失;二、被告李新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平湖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133675.5元及该款利息损失;三、被告盐城市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新民的前款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述利息均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案件受理费10266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原告平湖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担3080元,由被告陈小良负担7669元,被告李新民、盐城市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87元。本案判决向其他被告发出后,被告盐城市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及副本各三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可对被告盐城市兴盛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递交答辩状及副本三份。逾期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