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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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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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剑峰、魏珠莲:本院受理(2021)闽0211民初6410号原告王勇林被告李剑峰、魏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勇林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27日之前的利息,20000元;3.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28日起的利息(按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4.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灌口法庭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