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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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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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漳州市东辉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漳州芗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镇坤、被告张玉梅、被告张峰发、被告漳州市东辉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其相关的证据、本院的(2021)闽0602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⒈判令张镇坤偿还借款本金119659.2元及利息、违约金、复利;⒉判令张镇坤支付律师费3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⒊判令张玉梅、张峰发、漳州市东辉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