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柳州市飞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关于原告覃翼诉你及被告莫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