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潘以明,黄正法,朱晓荣,庄吕旗,庄道祥,陈清伯,毛庆波,林夏才,潘洪波,陈祥勇,陈其达,金春,林云飞,金汝胜,陈根法,马国平,颜云华,第三人-,朱仁华,陈其林,朱飞霞,刘群辉, 沧州渤海新区福海渔业有限公司浙江腾龙造船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宁波海事法院
内容
马国平、朱仁华、陈其林、朱飞霞、刘群辉:本院受理原告潘以明、黄正法、朱晓荣、庄吕旗、庄道祥、陈清伯、毛庆波、林夏才、潘洪波、陈祥勇、陈其达、金春、林云飞、金汝胜、陈根法与被告颜云华、浙江腾龙造船有限公司、第三人沧州渤海新区福海渔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因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马国平等人未在住所地,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本院现依法向马国平等五原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反诉状等法律文书。潘以明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浙江腾龙造船有限公司、颜云华共同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船舶建造款12206286元及利息680561元。两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潘以明等合伙人立即归还颜云华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294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5日14时30分于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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