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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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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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海春:本院受理(2021)桂0502民初7922号原告钟声诉被告朱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原告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