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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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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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明华:原告魏红梅与被告范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明华支付尚欠货款1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尚欠货款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魏红梅;二、驳回原告魏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范明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