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牛俊青,天下行公司,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12651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牛俊青:本院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牛俊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天下行公司与牛俊青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TXX-Y172649《车辆长期租赁合同》及《车辆长期租赁合同实施细则》;二、牛俊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为苏E03U2P的车辆一部(车架号:LSVNB418XHN050573,发动机号:DV9602);三、牛俊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以3720元每月的标准,自2017年9月30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止);四、牛俊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元;五、驳回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1265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